「编者按」一个市场蛋糕的大小跟基础设施建设息息相关,跨境电商也如此。海关监管和出口结汇等问题一直是跨境电商企业关注的重点,而解决这里面种种难题也成了未来跨境电商往前发展的基础。
那么,未来整个跨境电商监管模式会往哪个方向走?是收紧还是放松?跨境电商还面临哪些难题阻碍发展?日前,在2017中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峰会跨境电商行业新布局分论坛上,海关总署研究中心副主任苏铁这对这些问题谈及其对跨境电商法律制度的看法。
以下为海关总署研究中心副主任苏铁演讲精选:
一、跨境电子商务地位
跨境电子商务伴随着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的深度融合,逐渐成为全球化时代下的新蓝海,撬动国际贸易格局的新力量。
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新业态,顺应了“互联网+”的行动计划,契合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已成为当前创业创新和推动经济转型的重要手段。金融危机之后,内外因素叠加,我国外贸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前所未有。相比传统贸易的研究形势,跨境电商可谓异军突起,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增速十分明显,为我国外贸“稳增长,调结构”巩固贸易大国的地位做出了贡献。
中央也高度重视跨境电商的工作,国务院多位领导也提出了要着眼长远,将跨境电商作为未来竞争的制高点。所以,对新业态的理解,可以说是化解很多困难和贸易最根本的前提。
为落实中央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海关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支持跨境电商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是,跨境电商作为新型贸易主题类型,贸易结构、特征比较独特,给贸易制度和海关监管制度带来很大的挑战。
二、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征
那么,跨境电商给海关监管制度带来了哪些挑战呢?可能需要从跨境电商的特性说起。
实际上,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挑战无非是因为它基于互联网发展而来,它独特的行为模式区别于传统的交易模式,主要是交易无界化、流程无纸化、主体虚拟化、高度信息化,伴随着贸易碎片化等特征。
而跨境电商所涉及的公共政策范围也非常广泛,包括贸易、运输、安全等方面,参与包括商务、税务、交通运输、邮政等各个部门。
三、这个特征会产生什么样的问题?
从问题导向介入,回应当下社会各界对海关管理跨境电商的关切。在进口方面,从去年的“四八”新政谈一些问题,在出口方面聚焦于出口结汇等方面的考虑。
首先,海关需要做的是要持续完善海关相关法律制度,保障电商企业的合理诉求。而在法律方面,海关法制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定位和解决海关管理相对人的问题,在现有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法律制度中,关于相对人的定义虽然是明确的,但其主体权力在某种意义上比较模糊。
(编者注:管理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即法律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
以海关26号公告为例,其第20条对“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等四个概念进行了定义,通过行为描述和作用阐释等方法,界定了各个主体的范畴。
然而,四个主体除电子商务企业之外,其他均以服务为主。从范围上看,相互之间有交叉,主要是由电子商务的性质所决定。
如电子商务企业,当它自身平台开展时,本身就是平台企业,如提供平台服务,提供支付,提供配送,就兼具了平台、物流、支付三重身份。
现在具体的条文主语直接使用四类名称,容易将法律关系中权力义务的限定于实际实施的行为内容,而不容易区别。刚才讲的四类企业行为,容易将法律范围、权利义务限定于20条的条文中。
对跨境电商代理,以公告为例,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办理和义务承担的代理权利,公告出现过不同的表述,如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代扣代缴委托书等方式,也会由于不同的理解,减损规则的统一性和适应性。
这还是由于跨境电商的上位法缺失。因此当跨境电商参与平台辅助法律没有明确时,在范畴内要解决海关管理相对人,明确至少是四家相关的权力义务,海关作为中立权限就会模糊,相关矛盾就会集中在公告中,给社会造成不理解。
(编者注: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这是从法的渊源而言的: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
出口方面,2016年初国务院就决定在天津、上海等12个城市新设立一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目前来看,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特别是通过行邮快件出口的小微订单都是由国内的小微电商发货,数量非常大,增速快,但一直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没办法形成产业集聚效应,这时候电商企业也要集中上下游。采购发货的流程,到一定程度时也会影响企业的效益,对专业分工有一定的影响,所以产业专业分工也非常影响,要有集合。
关于跨境电商出口方面一直面临着解决退税和结汇的问题,因此是举步维艰。特别是用邮包快件进行货物出境的这一部分电商企业,在海关退税和结汇方面面临着一定的问题,要做两难的抉择。
面对特殊的监管区域和结构,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我们知道退税和结汇对中国企业意义重大,在当下尤其如此。可以是跨境电商出口的部分享受合理的扶持,和其他竞争对手站在公平的竞争舞台上。
而出口区域整合和跨境电子商务的试点有不同的模式,但现在相比蓬勃发展的日子,相对好过的是保税备货进口,所以出口部分还是远远低于改革的预期。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促使海关跨境电商出口的政府早日落地实现法律化,是一项很重要的任务。
四、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海关法制的建议
(一)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立法。
如上所述,参与电商的各主体之间,存在着功能交叉、身份重合的情况。如果在具体的规范中,仅仅以民生作为法律主体,就很容易混淆商业的本质,降低海关的主导权,降低规范的作用,减损规范的合理性。所以立法应该从规范的合理性出发,确定是电商平台还是主体企业,从而赋予相对的职责。海关相对人是行政管理对象,海关相对行为才是海关管理法要管理的课题。海关监管的对象是货物货品,所以这之间的关系必须平衡。
总的来讲,确定电商立法的原则就是要遵循国家关于跨境电商立法的大前提要求,但要考虑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实际,不脱离电子商务发展阶段、市场环境、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所以,针对实际情况,我们要补充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的交易空白,这个非常重要。
(二)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海关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监管模式。
我们要培育集总采购,集中仓库,连通物流的大型跨境电商企业,这是政府作为政策导向必须给予明确的。
我们认为,措施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复制推广贸易多元化,让区内企业开国内增值税发票;二是放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使第三方经营阳光化,使融资、退税、结汇等方面可以综合服务,将海量的碎片化贸易化整为零,提升所有电商参与的信心。
(三)科学合理设计税收征管模式,回应社会各界的合理关切。
对“自用、合理”的东西进行破解,因为跨境电商的贸易性和自用很难合理区分,所以我们要重点放到按进境的商品价值批次征收,国外有类似的做法,比如说美国,在200(元)之内就设为简化税制,而其他就是要有层次区分。
要深化税制的综合性改革,就要把行邮中的50块钱税额减掉,让贸易更加公平,因为它以前是手工单;包括行邮码的条码推广,都把很多商品信息集合在里面。
附:海关总署监管司业务专家白晓东对海关监管四种模式的解析
1、一般出口。一般出口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是“指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电商出口商品分批运送,海关凭清单核放出境,定期为电商把已核放清单数据汇总形成出口报关单,电商并此办理结汇、退税手续,并纳入海关统计。贸易碎片化的问题就解决了,但海关品种复杂,我们解决了出口模式。
2、特殊区域出口。特殊区域出口就是电商把整批商品按一切贸易保管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实现退税,对已入区退税的商品,境外网购后,海关凭清单核放,出区离境后,海关定期将已放行清单归并形成出口报关单,电商凭此办理结汇手续,海关纳入统计。
3、直购进口。指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个人交易后,凭借或相关企业将交易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等传输海关,记住数字“3”,是进出口都是三单,市海关将交付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按照货物征税,并纳入海关统计。虽然是按货物退税,但是按个人物品监管。而且3月17号商务部发言人说国务院的规定政策是长期稳定,暂按个人物品监管,按货品征税。政策要保持长期稳定,直到《关税法》出台,《关税法》由海关总署牵头正在制定当中。
4、网购保税进口。目前有十个城市可以享受,上海、杭州、重庆、郑州、福州、宁波等十个城市享保税备货模式,占80%的比例。指电商将整批商品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特赦的电子商务专区,向海关保管,海关建立电子商务电子帐册,境内个人网购区内商品后,电商向海关申请清单,海关将交易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与清单进行比对,相符的海关按货物征税,验放后帐册自动核销,并纳入海关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