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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账户办个人结售汇 当心遭外汇管理部门处罚
 

  个人年度外汇额度不够用,于是借用别人的账户办理结售汇,最终被外汇管理部门认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而受到处罚。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部分市民在个人结售汇时,若遇到年度外汇额度不够用时,千万要当心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带来的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的“关于部分机构、个人违规办理外汇业务处罚情况的通报”表明:2014年9月,河北承德赵某组织杜某等23人以个人境外旅游名义,将其境内人民币资金购汇123万澳元(折合115万美元),汇往澳大利亚用于赵某购买境外房产。赵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赵某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

  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或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或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等,都可以认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按照《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对于以分拆方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应纳入“关注名单”管理。对于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银行应自列入之日起当年及之后2年内,拒绝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汇和售汇业务。银行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拒绝办理时限。

  记者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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