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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官网公开了《推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详细披露了重庆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操作细则。

  经常项目业务

  根据细则,银行应在确保业务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于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的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重庆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具体条件如下:

  1、经办银行应具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具备接收、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储存电子单证的完整性、安全性;如经办银行某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为B-类及以下,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再为新客户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经办银行未直接参与考核的,应以其上一级参与考核分行的考核等级为准。

  2、重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保证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合法、完整,并具备发送、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条件;满足经办银行出于风险管控要求的其他条件。

  3、商业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确保企业提交电子单证的唯一性,避免同一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单证被重复使用。

  重庆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A类企业未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的,仍需按照该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办理。

  重庆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和C类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资本项目业务

  重庆自贸试验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重庆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如下:

  一、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境内收取外币租金。

  1、重庆自贸试验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2、承租人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能够证明“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证明文件等,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3、重庆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应划入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4、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可以办理结汇。

  二、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

  1、允许重庆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

  2、单证审核要求。

  ①重庆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给航空公司的飞机购买或租赁批文、购买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支付预付款时无法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批文的,可事后向银行补充提供。

  ②重庆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

  ③重庆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外汇局可按照无关单外汇支付方式进行核查。

  ④重庆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须按规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相应的企业报告。

  ⑤付汇银行根据与境外签订的购买合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时,若购买合同由联合购买人签订的,付汇银行根据合同办理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对外支付手续。

  ⑥重庆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依据相关规定收取外币租金。

  融资租赁项目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由付汇银行办理相应的台账登记,跟踪项目进境或转租境外的情况,并及时报告外汇局。

  外汇市场业务

  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重庆自贸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重庆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通过FT账户办理的除外),并按现行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

  重庆自贸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如下:

  一、境外机构按规定在注册于重庆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即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

  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人民币NRA账户等。

  三、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外汇NRA账户结汇。

  1、银行应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结汇及支付,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

  2、外汇资金原则上不落地结汇后2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收款方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

  3、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资金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

  4、退回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或境外机构与其交易对手协商)承担。

  5、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文件印发),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四、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外汇NRA账户结汇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异常或涉嫌违规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外汇局。

  违规将会受到处罚

  重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办理。

  具备一定特征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此类机构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紧密度,是否有利于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支持本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等。

  外汇局依法对重庆自贸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当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外汇局可采取相应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外汇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试点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和改进试点业务内容。

  外汇局依法对重庆自贸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査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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